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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施行!

2022-11-14 15:36:55    佳房网     行业动态     来源:佳房网

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将于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的评价。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采取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结合年度审计一并进行。


第四条 评价对象包括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服务银行、维修组织单位、维修单位。


维修组织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


维修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市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主要评价依法监督管理维修资金情况: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

(二)管理机构健全,资金管理使用高效;

(三)归集完整、续交及时,保值增值高效;

(四)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

(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第六条 对服务银行主要评价履行服务合同情况:

(一)专组(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业务;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和财务制度;

(三)按合同约定达到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和提供其他服务;

(四)服务便捷高效、业主满意度高;

(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第七条 对维修组织单位主要评价履行牵头组织、依规申请使用管理维修资金情况:

(一)熟悉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业务;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三)组织高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四)协调有力,维修项目业主满意;

(五)资料档案完整、真实;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对维修单位主要评价诚信经营情况:

(一)依法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提供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信用较好;

(二)合同规范,严格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提供合格以上产品;

(三)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作业或监管,现场管理到位;

(四)业主单位和相关业主对服务满意;

(五)档案资料完整,后期服务较好;

(六)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九条 维修单位下列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同维修组织单位或关联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虚设报价、应招标未招标或围标施工企业、审计造假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

(二)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未按施工工艺施工;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质保期内没有履行保修责任;

(五)监理不作为;

(六)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级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县(市、区)每半年组织评价一次,重点对服务银行、维修组织单位和维修单位进行评价,其中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所占分值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 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市级每年抽查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总维修项目的5%,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重点抽查;县(市、区)组织维修项目审计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度维修项目的30%。


第十二条 评价(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评价(审计)结果,纳入物业综合考核成绩,形成的审计、评价报告报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督查频次,直至问题解决。


(二)对服务银行的评价,县(市、区)进行排名,排名末位的原则上第二年不增加存款,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银行原则上启动退出程序。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按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合同;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维修组织单位的评价,维修组织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维修组织单位是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评价结果通报给所在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维修单位的评价结果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示,评价优秀的推荐给维修组织单位优先选用,评价及格及以下的提醒维修组织单位慎重选用。


凡发生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维修单位“黑名单”并通报,五年内不得参与涉及维修资金的相关业务,将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推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1.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综合评价表

2.服务银行评价表

3.维修组织单位评价表

4.维修单位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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