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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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12号)通知有关要求,我市商品房预售政策将作出调整, 最新政策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当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且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为:规划建筑总层数6层及以下的商品房建筑,工程进度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七层至十三层,工程进度不低于地面以上六层;十四层及以上的,工程进度不低于地面以上层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建筑总层数六层及以下的装配式商品房形象进度为正负零,七层及以上的装配式商品房建筑应完成加强层施工。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5、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详情,见附件《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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